现将我地流传的相关“十不吊”列举如下:
一、成都市安全监督管理站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一书中的塔机“十不吊” :
1、起重臂和起吊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的材料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多孔板、料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吊时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埋入地里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多机作业应保证起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六X以上强风不准吊。
10、斜挂重物或X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上述中X一条,“在臂架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在施工现场中这一条肯定是无法避免的,因为当塔机吊物旋转过程中几乎要覆盖整个现场,臂架下肯定会有人停留或行走;“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中已经自相矛盾,已经起吊了还要求不准吊,所以这一条无多大意义。X四条中,料斗大概是塔机自配的X料斗,这必须用四点吊,但手推翻斗车怕是禁止用来吊运材料的了,所以这一条也应该修改;其余几条只说明了一些特殊性,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