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烟囱维修、烟筒维修工程起重机的安全要求
一、承接各种烟囱、水塔(砖、砼、钢结构)的新建、安装、加固、拆除、增高、混凝土外壳滑模加固,倾斜矫正,更换内衬清洗除尘,刷航标色环,爬梯、平台、护网、避雷针等露天金属更换加固及油漆防腐保养等。
二、烟囱、冷水塔、水塔、尿素造粒塔、排毒塔、筒仓内外壁清理、修补、防腐、防水、防潮堵漏。
三、电视台塔、发射塔、微波塔,变电构架、桥梁,各种龙门吊车,钢梁屋架,煤气罐、(油、酸、碱、溶剂)储罐及化工设备等金属表面处理,特种防腐。
四、高楼、大厦、厂房、输煤栈桥的外墙清理、清洗、修补,装璜、涂装及耐高温防火涂料。
五、烟囱内壁安装脱硫除尘净烟设备装置。
X1条 建筑烟囱维修、烟筒维修公司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证书;
(三)共同验收合格报告;
(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承包合同;
(八)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X2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安全使用管理,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应当将设备登记档案资料一并移交。
X3条 办理登记注册和使用登记手续时,相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X4条 外埠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X5条 建筑烟囱维修工程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X6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X7条 建筑烟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的情况。
X8条 建筑烟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9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X10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X11条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X1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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